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 专项检查的通知
为深刻吸取响水“3·21”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,强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,规范从业行为,提高服务质量,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,根据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》(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)、《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应急〔2019〕52号)精神,经研究,决定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,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专项检查。
对不满足资质条件的机构,一律依法取消其资质;对专业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机构,一律核减其相应业务范围;对检查中发现机构有违法、违规行为的,一律严肃查处;对出具虚假报告、失实报告的,一律追究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《行政处罚法》的上限进行处罚。